【投教專題】私募監管新規 | 重申細化非公開募集和合格投資者要求
日期: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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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進一步細化合格投資者范圍,立足私募基金“非公開募集”本質,堅守“合格投資者”基石不動搖,細化重申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的禁止性行為要求。此外,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如果不具有基金銷售資格,未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從事基金銷售的,不得從事資金募集活動。
不得向投資者宣傳的私募基金投向與私募基金合同約定投向不符。
不得在宣傳推介材料中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不得以登記備案、金融機構托管、政府出資等名義為增信手段進行誤導性宣傳推介。
不得委托不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資金募集活動。
不得以從事資金募集活動為目的設立或者變相設立分支機構。
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到中國基金業協會履行備案手續。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備案的私募基金。
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后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規定。
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依法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視為《私募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
? ? ? 第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存在下列行為:(一)向《私募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個人募集資金或者為投資者提供多人拼湊、資金借貸等滿足合格投資者要求的便利;(二)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布告、傳單、短信、即時通訊工具、博客和電子郵件等載體,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但是通過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官網、客戶端等互聯網媒介向合格投資者進行宣傳推介的情形除外;(三)口頭、書面或者通過短信、即時通訊工具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包括投資本金不受損失、固定比例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等情形;(四)夸大、片面宣傳私募基金,包括使用安全、保本、零風險、收益有保障、高收益、本金無憂等可能導致投資者不能準確認識私募基金風險的表述,或者向投資者宣傳預期收益率、目標收益率、基準收益率等類似表述;(五)向投資者宣傳的私募基金投向與私募基金合同約定投向不符;(六)宣傳推介材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包括未真實、準確、完整披露私募基金交易結構、各方主要權利義務、收益分配、費用安排、關聯交易、委托第三方機構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等情況;(七)以登記備案、金融機構托管、政府出資等名義為增信手段進行誤導性宣傳推介;(八)委托不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資金募集活動;(九)以從事資金募集活動為目的設立或者變相設立分支機構;(十)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情形。
? ?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不得從事私募基金募集宣傳推介,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前款所列行為。
? ? ? 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到基金業協會履行備案手續。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備案的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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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七條 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后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本條規定。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依法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視為《私募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
? ?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將私募基金份額或者其收(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或者通過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以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或投資者人數限制。
(轉載自:浙江證券業協會私募基金專委會公眾號)